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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支持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 (1991年7月30日)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积极发展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指示精神,进一步开拓和改进信贷服务工作,更好地支持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不断提高认识,强化组织领导 我国农村实行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经营责任制,极大地促进了农业生产的发展。要实现今后十年和“八五”时期发展目标,农业再上新台阶,必须在发展完善双层经营体制的过程中,逐步建立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为农业产前、产中、产后提供系列化
为依法惩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审理此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
为依法保障和规范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际,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根据人民陪审员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决定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审判的,合议庭成员确定后,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 第二条对于人民陪审员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之外的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原告和被告、行政案件原告,在收到通知五日内有权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案件。 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的申请后,经审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检察机关案例指导工作,发挥指导性案例对检察办案工作的示范引领作用,促进检察机关严格公正司法,保障法律统一正确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检察机关指导性案例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指导性案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案件处理结果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二)办案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三)在事实认定、证据运用、法律适用、政策把握、办案方法等方面对办理类似案件具有指导意义; (四)体现检察机关职能作用,取得良好政治效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职工休假问题的通知 (中发电〔1991〕2号) 1989年7月6日,中共中央、国务院根据我国当时的政治、经济形势发出《关于党政机关今年不安排休假的紧急通知》,这在当时情况下是非常必要的。两年来,我国形势有了很大变化,政治稳定,社会安定,经济也逐步好转。为此,党中央、国务院决定,从今年起,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安排职工休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区、各部门在确保完成工作、生产任务,不另增人员编制和定员的前提下可以安排职工的年休假。 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解放军军事检察院、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国土资源局: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改革部署,进一步完善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促进法治国土建设,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土资源部结合工作实际,形成如下协作意见: 一、充分认识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重大意义 (一)有利于加快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是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是“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内在要求。检察机关提起
各中央企业: 为规范整体上市中央企业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人员)薪酬管理工作,切实履行出资人职责,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董事及高管人员薪酬管理的原则 (一)依法管理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央企业整体上市后股份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董事报酬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高管人员薪酬由董事会审议决定。国有控股股东根据本意见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二)管资产与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原则。由中央和国资委提名的上市公司董事及高管人员,其薪酬管理应与国资委对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的政
为进一步完善人民检察院对看守所监管执法活动的监督机制,促进看守所依法、文明管理,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现就人民检察院对看守所实施法律监督的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监督范围 看守所下列执法和管理活动接受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 (一)执法活动 1、收押、换押; 2、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3、提讯、提解、押解; 4、安排律师会见; 5、使用警械和武器; 6、执行刑事判决、裁定; 7、执行刑罚; 8、释放; 9、其他执法活动。 (二)管理活动 1、分押分管; 2、安排家属会见、通信;
国务院关于做好劳动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1990]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的劳动就业工作取得很大成绩。经过各地区、各部门共同努力,历史上积累的城镇就业问题已经基本解决,近十年来陆续成长起来的劳动力也大部分得到安排。这对帮助人民群众克服困难,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促进国民经济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必须看到,我国人口多,劳动力供大于求,解决就业问题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特别是当前治理整顿期间,劳动力需求减少,待业队伍正在不断
为正确审理物权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因不动产物权的归属,以及作为不动产物权登记基础的买卖、赠与、抵押等产生争议,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依法受理。当事人已经在行政诉讼中申请一并解决上述民事争议,且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除外。 第二条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其为该不动产物权的真实权利人,请求确认其享有物权的,应予支持。 第三条异议登记因物权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事由失效后,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请求确认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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