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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 相关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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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只能由故意构成。成立窃罪,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自己所窃取的是他人占有的财物。误认为是自己占有、所有的财物而取回的,不成立盗窃罪。但是,不能简单地为,只要行为人误以为是遗忘物的,就缺乏盗窃的故意。因为他人“占有”是一个规范的要素,只要行为人认识到了被法官评价为他人占有的前提事实,就应认为行为人具备了窃罪的认识内容。 网友咨询: 10月3日12时许,在荣成市上庄镇东上庄村,时永涛将被害人原某停放在路边的车牌号为鲁K×××**的白色马自达三厢轿车及车上的红米NOTE3手机一部盗走,所盗车辆及手机共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盗窃罪以侵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为客体,侵犯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为对象。 网友咨询: 2021年1月11日凌晨,李某某在聊城市东昌府区万达广场二楼通风管道旁,破坏一楼老凤祥金店顶部,并从房顶部的破损处进入老凤祥金店内,盗窃展柜内的金750饰品451件、足金3D工艺饰品687件,足金饰品209件。经物价部门鉴定,价值3917866.63元;足金和田玉饰品16件,足金合成红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网友咨询: 2021年6月16日至7月15日期间,熊某(已年满65周岁)先后19次赴某汽修厂内停车场处,依次拉动停放车辆的车门,如能拉开即进入车内实施盗窃,共盗得香烟四包、手机两部、手表一块、棉质手套三双及现金若干。7月15日下午,熊某行窃后欲离开时被当场抓获。到案后,熊某的亲属代其向被害人赔偿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 熊某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共同犯罪是指数人共同实施犯罪的情形和现象。构成共同犯罪,需要参加人的犯罪意思互相沟通,而加功于他人犯罪的,即使没有与他人沟通也能成立某种共犯,如帮助犯。所以,有在理论上承认片面有形帮助犯(从犯)的余地。在立法上对片面帮助犯的刑事责任予以规定,有利于处理现实中存在的此类危害行为。而所谓片面的共同正犯,实际生活中很难发生,即使出现,也可直接依单独实行犯论处。 网友咨询: 6月30日上午,郑克保伙同孙某驾驶车号为鲁A×××**的银灰色轿车,在临清市潘庄镇潘东村新农村小区内,利用其开锁技术打开刘某家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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