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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明节前,广州的方先生考虑到疫情风险决定不回乡祭扫,花费1998元购买了代祭服务,结果发现商家发来的代祭视频拍摄于约定祭扫日期的数天前。随后方先生与商家协商退款却遭拒绝。 在本案中,方先生是可以要求商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的。因为既然方先生购买了代祭服务就与商家形成了服务合同,所以商家就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提供祭拜服务;但实际上商家却提前祭拜了,这就属于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的体现,构成了违约,既然构成违约,那么商家就当然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合同没有约定违约责任的,则方先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
在劳动者提出离职时,单位为了留住劳动者,通常会对劳动者主张未满服务期,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网友咨询: 服务期内离职需要支付单位违约金吗? 河北勤有功律师事务所王荣金律师解答: 并不是所有的劳动者未满服务期都需要支付违约金。根据法律规定,只有在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才需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以下情形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劳动者解除合同不必支付违约金: (1)用人单位拖欠工资; (2)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机动车有偿代驾是指当车主不能自行开车到达目的地时,由专业驾驶人员驾驶车主的车将其送至指定地点并收取一定费用的行为。因代驾引发的法律纠纷越来越频繁地出现,如何认定代驾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对各方的合法权益影响甚大。 网友咨询: 在有偿代驾服务中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谁担责? 云南鼎麒律师事务所黄蓉律师解答: 代驾业务,是被代驾人与代驾公司之间形成委托合同或服务合同关系。代驾驾驶员与代驾(软件)公司之间形成雇佣关系。代驾驾驶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应由代驾(软件)公司承担雇主侵权责
导语: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在商品经营或营利性服务过程中,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市场秩序、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主体一般是专以商品经营或营利性服务为业的人。 案例:小明开了一家卖手机的小店,生意一直不错。但是,最近发现有一家竞争对手在他店门口摆放广告牌,声称自己的手机质量更好,价格更便宜。小明觉得这是不正当竞争行为,于是向律师求助。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欺骗、胁迫等手段扰乱市场秩序;虚假宣传商品或服务;恶意诋毁他人商业信誉等。对于小明遇到的情况,竞争对手在门口摆放广
第一条 为了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洗染行业经营行为,公平、合理地解决洗染行业的消费争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洗染业管理办法》、《洗染业服务经营规范》(SB/T10624-2011),结合洗染行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地方、各单位可以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的洗染行业实际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或实施细则。 第三条 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对消费者提出或询问的有关问题,做出真实明确的答复,不得欺骗和误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指数(以下称“价格指数”)行为,促进价格指数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充分发挥价格指数信号作用,服务市场价格合理形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与价格指数相关的各种行为,包括价格指数的编制、发布、运行维护、评估、转让和终止等。 本办法所称重要商品和服务,是指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密切的商品和服务。 本办法所称价格指数,包括某种(类)商品或服务在两个不同时期价格变动的相对数,以及某种
导语:服务合同纠纷是律师事务所经常处理的案件之一,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对于解决纠纷至关重要。本文将介绍服务合同纠纷的法律规定,并结合案例加以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服务合同是指一方向他方提供服务,他方支付报酬的合同。当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即构成服务合同纠纷。 案例:小明与某家保洁公司签订了清洁服务合同,约定每月支付300元费用,公司每周提供清洁服务。然而,公司在第二个月中途停止服务,导致小明不满意。小明要求公司继续提供服务,公司却以种种理由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网络招聘服务,促进网络招聘服务业态健康有序发展,促进就业和人力资源流动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网络招聘服务,是指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以网络招聘服务平台、平台内经营、自建网站或者其他网络服务方式,为劳动者求职和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提供的求职、招聘服务。 人力资源服务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承租人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事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是指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与承租人订立租赁合同,将9座及以下的小微型客车交付承租人使用,收取租赁费用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  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小微型客车租赁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小微型客车租赁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小微型客车租赁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小微型客车租赁管理工作。 第四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把更多金融资源配置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更好满足乡村振兴多样化金融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金融机构服务乡村振兴考核评估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和银保监会依据金融服务乡村振兴有关政策规定,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服务乡村振兴工作成效进行综合评估,并依据评估结果对金融机构实行激励约束的制度安排。 第三条 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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