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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款收条经鉴定系出借人签名,法院判决出借人承担鉴定费2013年12月底,丁先生因有急用向李先生借款20万元,同年12月20日,李先生通过银行转账将上述借款交付丁先生,丁先生承诺几个月后归还,但至今未还。现李先生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丁先生偿还借款20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丁先生辩称,确实收到了李先生的20万元,但不是借贷,而且已经偿还,故请求法院驳回李先生的诉讼请求。 原告李先生向法院提交了银行转账凭证,丁先生确认已收到20万元,但不是借款。被告丁先生向法院提交了李先生出具的收条及银行取款回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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