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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维修基金

2024-09-27
什么是专项维修基金 专项维修资金,是国家或有关部门或上级部门下拨的给某个维修项目,具有专门指定用途或特殊用途的资金。这种资金都会要求进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不能挪作他用。一般来说专项维修资金是指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给某单位,用于完成专项维修,并需要单独报帐结算的资金。也就是说,专项资金有三个特点:一是来源于财政或上级单位;二是用于特定事项;三是需要单独核算。建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责任制,努力提高其使用效率; 在资金的使用上,要坚持专款专用,量入为出的原则,使专用资金按规定的用途使用并达到预期目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综合交通体系发展重点专项规划的通知(计规划〔2001〕7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编制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综合交通体系发展重点专项规划》(以下简称综合交通体系发展重点专项规划),已经国务院主管领导主持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综合交通体系发展重点专项规划是“十五”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根据国务院转发的《关于“十五”规划编制方法和程序的若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城镇化发展重点专项规划的通知(计规划〔2001〕70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 我委会同公安部、民政部、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农业部、国家环保总局、国务院体改办编制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城镇化发展重点专项规划》(以下简称《城镇化专项规划》),已经国务院有关领导审定,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城镇化专项规划》是“十五”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根
关于申报2000-2005年 农业行业标准制定和修订项目(专项)的通知 (农市(质)〔2000〕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牧渔业、农牧、农林)、农垦、畜牧兽医、渔业、农机化、乡镇企业、饲料工业、农村能源环保主管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国农业(热带农业、水产)科学院,农业系统各有关国家级、部级质检中心,部直属各事业单位: 为了贯彻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农业质量标准体系建设的要求,农业部、财政部决定从1999年起实施农业行业标准制定和修
科学技术部关于签订2001年度《中央级科研院所科技基础性工作专项资金项目和社会公益研究专项资金项目任务书》的通知(2001年12月26日) 2001年度中央级科研院所科技基础性工作专项资金项目和社会公益研究专项资金项目已确定(可在科技部申报专栏中查阅),请各项目承担单位抓紧于12月30日前与主管专业司联系,落实有关任务和签订2001年度《专项资金项目任务书》(格式见附件)事宜,并于2002年1月15日前完成合同签订任务。 附件:主管专业司列表 中央级科研院所科技基础性工作专项资金项目清单 中央级
债权转股权是一种常见的金融交易方式,但在实践中也存在一定的风险与不确定性。为了帮助律师事务所更好地进行债权转股权专项审计,我们特别制定了以下模板,希望能为您的工作提供帮助。 案例: 某公司A因经营困难,向公司B借款100万元,约定在两年后偿还本金及利息。两年后,公司A无力偿还债务,公司B同意将债权转换为公司A的股权。在进行债权转股权专项审计时,我们发现公司A存在大量的未披露负债,股权结构不清晰等问题,提醒公司B应慎重考虑债权转股权的风险。 法律条文: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公司应当按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适度扩大总需求、坚定不移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快内贸流通改革创新,优化供给结构,扩大消费需求,现就开展加快内贸流通创新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扩大消费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发展现代流通为导向,以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工作主线,以加快内贸流通创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第三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的商品住宅(含经济适用住房、拆迁安置房)、售后公有住房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维修资金实行属地化管理,坚持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业主决策、政府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输配电定价制度,科学合理核定跨省跨区专项工程输电价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 号)《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 号)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跨省跨区专项工程是指以送电功能为主的跨区域电网工程,以及送受端相对明确、潮流方向相对固定的区域内跨省输电工程。跨省跨区专项工程输电价格是指电网企业通过跨省跨区专项工程提供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卫生健康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琼府〔2016〕117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海南省医疗卫生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琼府办〔2018〕74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卫生健康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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