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士菲律师:保管过程中产生的孳息,应当归谁所有?
2024-08-13在保管合同中,如果双方当事人就保管期限有明确约定的,保管人在保管期限到期之后或寄存人提前来领取保管物时,应按时返还该保管物。保管人不仅应当返还保管物原物,还应当将保管物的孳息一并返还寄存人。 网友咨询:保管过程中产生的孳息归谁所有?比如母鸡下的蛋? 北京市京广律师事务所张士菲律师解答:根据物权的一般原则,除法律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孳息归原物所有权人所有。在保管合同中,保管人并不享有保管物的所有权,所有权仍归寄存人享有。因此,保管人除返还保管物外,还应一并返还保管物产生的孳息。 孳息是指原物产生的
张士菲律师:公司减资,需要通知债权人吗?
2024-07-20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对于已经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其减少注册资本的行为,对于债务的履行具有重要影响,因此公司减资需要通知债权人,但是在减资以后产生的债权债务,无需通知该债权人。 网友咨询:公司减资债权人要如何处理? 北京市京广律师事务所张士菲律师解答:1、非法人组织 非法人型企业对外承担的都是无限责任,如私营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均由投资者或合伙人对债权人承担无限清偿责任。因此,不论这些企业是否减少注册资本,都不影响企业投资者的偿债能力。 2、法人 (1)减少注册资本的行为在债务发生前,那么此行为不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