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工留薪期内工伤职工再次受伤,算工伤吗?
2024-12-14劳动者在工作或视同工作过程中因操作不当或其它原因造成了对人身的侵害,为了鉴定该侵害的主体而对过程进行的定性的行为。根据我国的相关规定,一般由劳动行政部门来确认。 网友咨询: 陈某于2008年起在某公司工作。2020年11月20日,陈某在工作中右肩部受伤,被送往医院治疗,当地人社局认定陈某为工伤。 2021年2月4日,陈某出院,出院医嘱载明陈某需全休12个月。陈某在住院期间参加了公司的年终总结会,并在会上得知公司于春节后即2013年2月18日开班。 2月18日,陈某到了公司并参加了开班会。会后,
因工伤请假,停工留薪的期限能够延长吗?
2024-08-22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网友咨询: 小董于2013年进入一家企业从事操作工工作。2015年1月,小董在厂区下楼梯时不慎将脚扭伤,当时小董觉得受伤不太严重,仍断断续续上班,其间请过病假。 从2015年5月开始,小董因伤情严重,为治伤未再上班,2015年9月小董被认定为工伤。从2015
刘鑫拒绝回应被诉侵权一案,刘鑫是否有作为证人出庭作证的义务?
2024-08-06如果本案依照中国法律进行审理的话,刘鑫也是有出庭作证义务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的相关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除非是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所以,刘鑫作为该案件的知情人是有义务作为证人出庭作证的。 免责声明:本站部分转载文章,并不用于任何商业目的,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内容!
刘鑫方称对江歌遇害不担责,刘鑫与江歌的受害存在因果关系吗?民法典是如何规定的?
2024-08-06江歌母亲认为,被告刘鑫的过错与江歌的死亡结果足以构成民法典侵权上的因果关系,《民法典》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所以只有证明刘鑫存在过错的情况下才能判定由其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但是由于被告没有出庭,一直无法得知案件发生时的真实情况究竟是怎样的,不可以轻易下结论推定刘鑫与江歌的受害存在因果关系。 免责声明:本站部分转载文章,并不用于任何商业目的,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内容!
劳动者停工留薪的期限如何确定?
2024-07-09停工留薪期,是指劳动者遭受事故或者患职业病暂时丧失劳动能力,需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并保持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的一个期间。 网友咨询: 劳动者停工留薪期的期限如何确定? 广东的信律师事务所严达兴律师解答: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