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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电部经营财务司关于印发坚持一业为主 搞好多种经营若干意见的通知 (经经〔1993〕9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部直属局级单位: 根据第三十次全国邮电工作会议精神,现将《关于坚持一业为主搞好多种经营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部反映。 附件:关于坚持一业为主搞好各种经营的若干意见 一九九三年四月十六日附件: 关于坚持一业为主搞好各种经营的若干意见 抓住当前有利时机,在加快通信建设的同时,为好多种经营,对邮电企业深化改革、转换经营机制、提高社会效益和经
国家经济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贯彻执行《当前国营工业企业 全面整顿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联合通知 (经企(1982)233号 1982年8月7日) 为了进一步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国营工业企业进行全面整顿的决定》(中发〔1982〕2号文件),及时解决企业在整顿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我们拟订了《当前国营工业企业全面整顿若干问题的意见》,经最近召开的全国企业整顿工作座谈会讨论修改,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最近,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强调指出: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深入开展教育思想大讨论活动的通知(教基厅[2004]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xx兵团教育局: 为进一步深入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中央8号文件)精神,按照教育部党组关于学习贯彻中央8号文件的总体部署,现就开展教育思想大讨论提出如下要求: 一、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以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刻领会胡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成立国务院科技领导小组的通知(一九八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中发〔1982〕54号) 为了加强对科技工作的领导,使全国军、民各方面的科技工作在一个有权威、有效率的精干的机构统一筹划和统一指挥下,协调地进行工作,决定成立国务院科技领导小组。由赵紫阳同志任组长,方毅、宋平同志任副组长,国家计委、经委、科委、国防科工委、中国科学院、教育部和劳动人事部等部委的负责同志参加。 领导小组的主要任务:(一)统一组织和管理全国科技队伍,按需要调动集中使用。(二)统一领导科学技术长期规划,包括行业和
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加强国营企业财务会计工作的报告的通知 (一九八二年八月五日 国发[1982]105号) 国务院同意财政部《关于加强国营企业财务会计工作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加强国营企业财务会计工作的报告 为了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国营工业企业进行全面整顿的决定》(中发〔1982〕2号文件),在全面整顿企业的工作中,切实加强企业财务会计工作,我们针对最近企业财务检查中暴露出来的问题,经多次同各地区、各部门讨论研究,提出了加强国营企业财务会计工作的意见。现报告如下:
关于加强企业编制定员和劳动定额工作的试行办法 (一九八二年五月二十日国家经济委员会、劳动人事部发布) 一、编制定员和劳动定额(简称定员定额)工作,是社会主义企业管理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是实行经济责任制、加强企业管理、贯彻“各尽所能,按劳分配”原则的不可缺少的依据和条件。为了认真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国营工业企业进行全面整顿的决定》,切实加强企业定员定额工作,以更好地组织生产和进行经营活动,合理地安排和使用劳动力,提高劳动效率和经济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二、企业中凡是能够计算和考核工作量的
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外贸铁路运输计划 编制工作移交回经贸部的通知 (〔1993〕外经贸运函字第002号 1993年1月19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贸委(厅)、外贸局,各总公司,各工贸公司: 为了适应外贸体制改革的需要,加强外贸运输的协调管理,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政企分开”的原则,落实中央编委、部党组批准的外贸储运协调司关于“编制外贸运输计划”的职能,我部决定,将外运总公司代部行使的铁路运输计划编制的行政管理职能移交给外贸储运协调司。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
财政部颁发《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 方投资部分若干财务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1981年12月2日 (81)财企字第40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令、条例的规定精神,我部制定了《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方投资部分若干财务问题的处理意见》,现发给你们,请研究执行。执行中要注意总结经验,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告诉我部,以便改进。 附:《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方投资部分若干财务问题的处理意见》 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方投资部分若干财务问题的处理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征集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的通知(1982年12月1日 中发[1982]49号) 当前,国家整个经济形势很好。农业和轻工业生产持续发展,重工业生产开始回升,市场商品供应比较充裕,物价基本稳定。但是,国民经济发展中也还存在一些问题,比较突出的是,能源和交通运输非常紧张,已经成为制约我国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为了保证今后国民经济的一定发展速度,并同“七五”计划的要求相衔接,除了大力节约能源消耗、合理组织运输以外,必须从现在开始,大力加强能源交通方面必要的基本建设。现在,一方面
国务院关于中外合营企业建设用地的暂行规定 (1980年7月26日 国发<1980>20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共中央中发(1980)14号文件批转外国投资管理委员会党组《关于中外合营企业几个问题的请示报告》的精神,对中外合资企业建设用地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中外合营企业用地,不论新征用土地,还是利用原有企业的场地,都应计收场地使用费。 场地使用费的计算,应该包括征用土地的偿补费用,原有建筑物的拆迁费用,人员安置费用以及为中外合营企业直接配套的厂外道路、管线等公共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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