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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规定,在承包期内妇女外嫁,只要未在新居住地取得承包地的,原住处村集体不得收回其原有承包地;妇女户口迁到丈夫住处并获得承包地的,离婚后,居住地也不得收回该妇女土地。 二、根据《妇女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二条和三十三条,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以女性结婚外嫁为由,侵害本集体农村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中的合法权益。 三、根据《妇女保护法》规定,在耕地和宅基地的分配和划分上,妇女和男子拥有平等同等权利。农村的外嫁女是可以申请宅基地的,前提条件是外嫁女沒有分户,户口必定是在婆家或者
1991年,蒋某(女)与顺利村1组村民马某(男)结婚,同年将其户籍迁入顺利村1组,自此户籍和土地承包地均在该小组,土地承包期限至2028年12月止。2006年4月蒋某与马某协议离婚,其户籍未迁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也未交回。 2010年蒋某与丰义村2组村民周某(男)再婚,但未将户籍迁入丰义村2组。2017年1月,顺利村1组的部分土地被气象站依法征收,该村获得了相应的征地补偿款。 2017年8月,顺利村1组就气象站征地补偿款召开社员大会,以村规民约的形式决定不将蒋某作为分配对象,原因是蒋某离婚后又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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