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鉴法律资讯
你的位置:康鉴法律资讯 > 话题标签 > 好意

好意 相关话题

TOPIC

好意同乘是基于好意而无偿搭载他人的行为。根据《民法典》第的规定,机动车使用人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法律规定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免责声明:本站部分转载文章,并不用于任何商业目的,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内容!
善意施惠行为是无偿的,但并不能仅以是否有偿区分法律行为和情谊行为,还应根据交易习惯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判断。对于无偿的约定,应该探讨当事人的真意,看施惠人对该约定有无特别利益。 网友咨询: 某眼科医院工作人员前往曹女士所在村庄进行宣传,并免费搭载眼病患者前往眼科医院进行检查治疗。曹女士为陪同年迈的父母,一同乘坐了眼科医院驾驶员代某驾驶的小型客车。当日16时许,张某驾驶的车辆与该车发生追尾,致曹女士受伤。经交警大队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负全部责任,代某及曹女士无责任。曹某要求眼科医院承担赔偿,眼
好意同乘,虽然是免费的,但并不意味着就可以免除驾驶人员的法定义务。近日,男子好意搭朋友一程,出车祸后被告上法庭,判决男子承担70%的赔偿责任。 依据《民法典》第1179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所以在本案中,作为被告的驾驶人应该赔偿原告搭乘者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常常会遇到一些无因管理和好意施惠的情况。但是,在法律上究竟如何看待这些行为呢?本文将通过案例和法律条文来探讨这一问题。 案例: 小明是一名普通市民,某天他发现一只受伤的小狗躺在路边,于是他决定将小狗送到动物医院进行治疗。经过一段时间的治疗,小狗康复了,并且成为了小明的忠实伙伴。然而,几个月后,小狗的原主人出现并要求将小狗归还给他。小明对此感到困惑,因为他觉得自己已经成为了小狗的合法主人。 法律条文: 根据《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八条规定:无因管理是指自愿为他人的财产进行管理,并经
  • 共 1 页/4 条记录

Powered by 康鉴法律资讯 RSS地图 HTML地图

合作邮箱:tuolongfei@fox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