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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知道,公路客运车是超载是很危险的,所以严禁超载,如果超载是会有相应的处罚的,那么,公路客运车辆超载的,如何进行处罚? 一、公路客运车辆超载的,如何进行处罚? 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 运输单位的车辆有上述的情形,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另外,驾驶公路客运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一次记

公路标志

2024-07-17
公路标志的分类 公路交通标志分为主标志和辅助标志两大类。主标志中有警告标志、禁令标志、指示标志和指路标志四种。 公路标志的形状、颜色、尺寸、图案种类和设置地点均按现行的《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的规定执行。 所有的交通标志应做到位置适当、准确、完整、醒目和美观。 公路标志的作用 1、警告标志:警告标志是警告车辆、行人注意危险地点的标志; 2、禁令标志:禁令标志是禁止或限制车辆、行人交通行为的标志; 3、指示标志:指示标志是指示车辆、行人行进的标志; 4、指路标志:指路标志是传递道方向
公路拆迁补偿的方式 公路拆迁对被拆迁的房屋可以采取以下形式进行补偿: 1、产权调换形式。产权调换是指拆迁人提供价值相当的房源对被拆迁人进行异地或同地安置,被拆迁人有权要求拆迁人提供不小于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的安置用房。 实行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结算被拆迁房屋和安置用房的差价。 2、货币补偿形式。货币补偿是指在拆迁补偿中,经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协商一致,被拆迁人放弃房屋产权,由拆迁人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补偿金额,以货币形式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的行
交通部关于印发公路、水路交通发展三阶段目标的通知 (交规划发〔2001〕26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长江航务管理局,沿海各港口,南通、张家港、镇江、南京港务局,长江、珠江、黄河、黑龙江水系办: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到二十一世纪中叶我国基本实现现代化的第三步战略目标,使公路、水路交通事业的发展为国家基本实现现代化发挥支撑和先导作用,部组织力量在深入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订了《公路、水路交通基础设施发展的三阶段战略目标》(基础设施部分),现印发给你们,用于指导各级交通主管部
关于改善和加强公路运输管理的暂行规定 (一九八二年六月十一日 国家经济委员会、交通部颁发) 公路运输是我国交通运输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国民经济调整中,必须积极调整,认真整顿,有计划地发展,为社会主义四化建设提供安全、优质、高产、低耗的运输力。 各省、市、自治区要重视公路运输工作,切实加强领导,按照有利生产、节约能源、经济合理、统筹安排的原则,逐步改革汽车运输管理体制,调整运输分工,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把公路运输管好搞活,更好地为工农业生产和人民生活服务。 一、调整公路运输分工 为了改善和加强公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路的建设和管理,促进公路事业的发展,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经营、使用和管理,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公路,包括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和公路渡口。 第三条 公路的发展应当遵循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确保质量、保障畅通、保护环境、建设改造与养护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力措施,扶持、促进公路建设。公路建设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国家鼓励、引导国内外经济组织依法投资建设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活动的安全生产行为及对其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路水运工程,是指经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公路、水运基础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路保护,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路保护工作的领导,依法履行公路保护职责。 第三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公路保护工作;但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国道、省道的保护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具体负责公路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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