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女方的土地承包权会丧失吗? 三种情况区别对待!
2025-08-28闫某与吴某于1994年结婚。1998年1月1日,吴某作为家庭成员的代表,与其居住的A村的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A村经合社)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根据合同约定,吴某家庭承包了A村的土地6.58亩。 1999年,闫某与吴某生育女儿吴甲;2001年,两人又生育女儿吴乙。 2005年,闫某因感情不和与吴某离婚。2007年8月23日,闫某将其户口迁入其父所在村B村,但因种种原因未在该村重新获得耕种土地。 2014年,吴某家庭承包A村的6.58亩土地被占用,A村村民委员会向吴某支付了2014至2016年土地补
承包权和经营权的主体
2024-05-31导语:在律师事务所工作的我经常接触到承包权和经营权的问题,这两者在法律上有着不同的定义和适用范围。下面我将就承包权和经营权的主体进行说明。 承包权和经营权的主体,指的是能够享有和行使这两种权利的主体。在我国法律中,承包权和经营权的主体主要包括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首先,个人作为承包权和经营权的主体,通常指的是自然人。比如,小张是一名个体经营者,他通过承包合同获得了某个工程的承包权,可以对这个工程进行经营和管理。在这种情况下,小张就是承包权和经营权的主体。 其次,法人作为承包权和经营权的主体,